“K435列车杀人事件”现场曝光!目击者称:妈妈崩溃,边哭边给孩子擦血......
5月4号晚,K435次列车上发生了骇人的一幕:一男子持刀将一名乘客杀害。遇害的男子倒在车厢里,有围观者惊恐地喊着:“都是血!都是血!”

K435次列车于下午3:12从武昌发车,第二天凌晨5点多到达广东惠州,被害人当日与母亲一同乘坐的这辆列车,只是他绝不会想到,自己再也没有机会和妈妈一起回家了......
据被害人家属称:“凶手跟我弟弟素不相识,他应该是在衡山站上车的,带着一把18厘米长的刀,刚上车十几分钟便对我弟弟下了杀手,然后他想要逃,还去掰火车门没成功,又折回来追另外的乘客。当他看到弟弟流着血,还没有死时,又上来补了几刀。当时,弟弟还拼着命把刀抢了下来死死压在肚子下面。如果不抢的话,后果不堪设想,更何况他妈妈还在那里。”
关于凶案的起因,事发前在凶手附近的乘客说:是被害人当时不让凶手在那抽烟,两个人吵起来凶手才掏出的刀。事后,相关工作人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,凶手35岁,有案底,2014年和2017年曾两次持刀伤人,2010年和2011年曾两次被强制戒毒。
目前,案件凶手已被刑拘,其身份以及作案动机还有待警方调查通报。
案发后车上乱作一团,同车厢的人吓得不轻。目击者王先生称:“我当时是背对着事发位置,在座位上打盹,然后突然听到有人哭喊杀人了,一抬头车厢里的人都往另一个方向跑,我就跟着跑到了行凶现场的对面车厢连接处。当时被捅的男子已经倒地不起,他妈妈就在他身边,一边哭一边给孩子擦血。乘客们在没有工具情况下也不敢擅自上前制止凶手。”
王先生还表示,直到车上警察持盾牌和防暴叉赶到后,凶手才把刀丢下,并没出现激烈反抗。而被害人家属说的男子被捅后还夺刀一事不实。列车到衡阳站后,警察将凶手带走,120急救人员也上车将被害人抬至站台上紧急抢救,但他听到有人说被害人早已没有了呼吸和心跳。
母亲见证了自己的孩子被人活活害死,这种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让人倍感揪心!我们哀伤,死者和凶手素不相识却莫名被杀害!我们也惶恐,自己若是这趟列车上的一员,在如此狭窄的地方要如何躲避伤害?我们更加疑惑,列车上的安全谁来保障?
pg电子官方网站被害人的妈妈哭诉:这么长的一把刀,怎么能让他随意地带上车,安检是怎么通过的?
众所周知,所有乘客乘车前必须接受检查,且不能携带管制刀具,但是根据国家铁路局、公安部此前最新规定,自2022年7月1日起,刀刃在6厘米以内的是可以携带上火车的。
然而此案中凶手的刀具长达18厘米,可见被害人母亲的质疑是有道理的,如果没有这样危险的凶器,凶手即使行凶,也不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。
铁路部门
需要为男子的死承担哪些责任?
首先,承担民事侵权责任,可能性较大
本案的事实情况是安检确实存在漏洞,让凶手把18cm长的折叠刀带上了火车,而且在凶手拔刀行凶时,列车上的乘警并没有第一时间控制现场,这才导致了这起悲剧的发生。根据上述事实,从法律层面可以明确的是:
- 旅客与运输企业之间构成客运合同关系
根据《民法典》之规定,铁路运输企业负有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安全运输义务,铁路运输企业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遇险的旅客,且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。
- 铁路运输企业不得推卸赔偿责任
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,在铁路旅客运送期间,因第三者责任造成旅客伤亡,旅客或其继承人有权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先予赔偿,铁路运输企业赔付后,有权向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。
据此,维权家属可以先行向广铁集团主张赔偿,广铁集团必须先行赔偿家属,再另行向行凶者追偿。
其次,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,仍需调查
被害人家属称:列车员在抢救过程中带来了急救箱,却没有随身携带急救箱钥匙,后面又返回去拿,耽搁了点时间。黄金抢救时间发生这种失误,家属哪能接受得了?如果情况属实,这种过错是否达到了刑法所规定的过失程度,以至于构成过失致人死亡?
律师如何解析?↓
如果不及时救治属实,这就成为了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原因之一;
凶手是否要对自己的故意杀人行为承担责任,及铁路相关工作人员是否要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,则需要进一步判断:
- 铁路部门是否有应对此类突发意外事件的处置规范要求?
- 是否要按规定配置相应的急救资源?现场工作人员是否按照规范进行了抢救?
- 如果在铁路部门的职责、能力范围内实施了及时救治,是否能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?
从证据上来看,要证明救治不及时导致死亡的难度是比较大的,铁路部门因此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较小,仍然是凶手承担刑事责任。
据悉死者是一名年轻的舞者,每天都锻炼、体魄健硕,但案发那天遭到了陌生男子的突然袭击,没有一点点防备,就命丧黄泉了。最可悲的是,血流一地,其母亲在跟前却无能为力......
造成这场悲剧的罪魁祸首是凶手,人们怎么谴责他都不为过,我们也相信法律会严惩凶手,还被害人一个公道!